宁德师范学院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

日期:2017年12月04日 09:26   作者:  浏览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我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以下简称物品)的科学管理和妥善使用。根据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专人负责”的原则,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由学校统一领导,校、院(系、部门)两级管理,各院(系、部门)应确定专人负责,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

第三条 适用范围及分类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非固定资产的管理,主要包括材料、低值品和易耗品三类。

(一)材料:指金属、非金属的各种材料、燃料、试剂等。

(二)低值品:指既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于材料和易耗品范围的,使用期在一年以上,独立使用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其原有实物形态的仪器、仪表、教具、办公设备、工具、量具以及文艺、体育用品等。

为简化手续,达到既加强管理又便于使用的目的,学校将低值品按价值分为两类加以管理。

1.一类低值品:单台价值在500元及以上,通用设备1000元、专用设备1500元以下,由资产后勤管理处统一登记建立总账,实施账务管理;使用部门建明细账,进行实物管理。

2.二类低值品:除一类低值品以外的归入二类低值品,由各使用部门分别登记建立流水账,进行实物管理;资产后勤管理处定期抽查,实施监管。

(三)易耗品:指玻璃器皿、元件、零配件等。

第二章 物品的采购、报账

第四条 由使用部门按照全年度包干经费指标,根据实际需求及库存情况拟定采购计划,按照《宁德师范学院物资(服务)采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采购。

第五条 物品购置之后,须经验收合格,经办人、保管员及领导审批签字,其中:材料、易耗品批量价值达500元及以上;一类低值品;二类低值品中同类20件及以上,或批量价值达3000元及以上。以上情况必须到资产后勤管理处办理入库手续后,方可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第三章 物品的管理

第六条 各院(系、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库房管理,建立严格的物品管理责任制度;对物品的计划、购置、保管、使用和回收要有专人负责;做到验收认真,账卡记录健全,领用手续清楚,定期核对检查,并定期进行盘库。每年底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盘库,以保证账账相符、账物相符和账卡相符。

第七条 各使用部门应根据需要建立物品库房,指定责任心强的人员专人管理。保管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保管人员应在经过同意之后,并在资产后勤管理处配合下办好物品及账、卡的移交手续。

第八条 保管人员应努力学习业务知识,熟悉并掌握各类物品的性能、用途;严格遵守物品的验收、入库、领用和借用等制度,并做好物品分类明细账目。  

1.物品验收入库:保管员必须会同采购经办人员按发票认真核对物品的品名、型号、规格、数量、单价、金额,并填写物品入库单,根据发票及时登录物品分类明细账,物品需验收入库后方能使用。  

2.物品领用:使用人须填写材料领用单,经部门领导审批之后方能领用,保管员应根据领用清单发放物品和核减物品账目。

3.低值品借用:须填写借条经部门领导审批后方能借用。借条中须写明所借物品的品名、型号、规格、单价、金额、借用人姓名、借用日期和借用期限。

第九条 库存材料的保管应科学化,做到存放有序、零整分开和账物对号。对稀缺贵重材料要精确计量和详细记载。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及其他危险品要加强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第四章 物品的报损、报废、赔偿

第十条 因长期使用自然损坏或产品淘汰等原因需要报废的材料、低值品、易耗品,其中一类低值品需报资产后勤管理处审批,其它由各院(系、部门)负责人审查批准。报废物品有回收价值的,应在处置后及时将残值上交财务处。

第十一条 因个人责任造成损坏或丢失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由当事人填写损坏或丢失报告单,二级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提出赔偿意见。责任当事人向财务处交纳赔偿款项,一类低值品在赔偿后需报资产后勤管理处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院(系、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物品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师生员工进行勤俭节约、爱护公共财物的教育,管好、用好各项物品,反对一切铺张浪费的行为。

第十三条 应特别加强对民用性较强的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严禁任何人私自占有或变相占有学校财产,对违法、违纪行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院(系、部门)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的管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资产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