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师范学院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17年12月23日 14:50   作者:  浏览量: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全校师生员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预防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全校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实验场所。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生物安全管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辐射安全管理、实验废弃物安全管理、实验室安全设施建设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作。

第三条  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分级负责制。

第二章  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体系与职责

第四条  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是校园综合治理和平安校园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学校、二级学院、实验(训)中心三级管理。

第五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实验室安全的副校长担任,成员包括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二级学院分管实验室的领导。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检查、督促、指导全校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工作以及协调解决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  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全校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有:

贯彻落实国家和福建省有关政策法规,制定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全校实验室技术安全监督检查与安全教育工作,督促指导各实验室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开展相关宣传教育及培训活动;负责全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易制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生物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国家管控实验药品的采购备案工作,对其储存、领用、回收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与检查;督促、指导学校各实验室做好实验室日常安全、实验室环境保护及实验废弃物处置工作。

第七条  二级学院负责人是各单位实验室技术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副院长是各单位实验室技术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各二级学院设立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并设置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有:

制定、完善本单位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本单位实验室技术安全责任体系;结合本单位学科专业特点,对新建实验室或新增科研实验项目开展实验室技术安全评估;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执行实验室准入制度;制定《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应急演练;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与评估,及时整改安全隐患;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与工作任务,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各实验中心(实验室)负责人或科研项目组负责人是所在(使用)实验室的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中心(实验室)的技术安全工作。主要职责有:根据本中心(实验室)特点和实验项目性质制订、完善实验(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做好实验室的日常安全管理与实验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做好安全信息数据上报工作。

第九条  进入实验室工作和学习的人员,均需通过相应的实验室技术安全教育和考核;进入实验室后必须严格按照实验(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开展实验,并配合做好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学生导师要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落实安全措施与责任。

第三章  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内容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各实验室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相关规定,加强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实验、科研和生产场所及其流通环节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采购、运输、存贮、使用、生产、销毁等过程。学校危险化学品库和实验废弃物中转站全校共享,由宁德师范学院相关职能部门直接管理,具体使用单位共同负责,实行严格的出入库、领用、回收和处置管理制度,规范各项业务流程和办理手续,并按照公安、环保部门要求做好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  生物安全管理。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各实验室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相关规定,规范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采购、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加强生物类实验室安全的管理,责任到人;加强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备案工作,获取相应资质。

第十二条  教学科研用麻醉品和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教学科研用麻醉品和精神药品是指以科学研究或者教学活动为目的,在国家公布的相应品种目录之列的药品。各实验室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相关规定,加强非医用麻醉品和精神药品的教学、实验、科研等活动环节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购买、运输、存贮、使用、销毁等过程。

第十三条  实验废弃物安全管理。实验废弃物主要涉及实验过程中产生的三废(废气、废液、废固)物质,实验用剧毒物品(麻醉品、药品)残留物等。各实验室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相关规定,加强实验室废弃物管理;要实行分类存放,做好无害化处理、包装和标识,定时交送相应的收集点;要规范实验废弃物处置管理,必须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放射性废弃物严格按照国家环保部门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须对仪器设备的操作人员进行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操作使用。所有仪器设备均应有完整详实的使用记录。各实验室要加强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维护保养各种仪器设备及安全设施,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修等要有记录。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起重机械、高电压设备等机动设备。特种设备的使用人员,必须通过相关部门认可的培训、考核,取得上岗资格证书,无证人员严禁使用特种设备。在使用中必须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建立运行记录,定期检验。

第十五条  用水用电安全管理。实验室用水用电应严格按照规范执行,不得擅自改装、拆修电气设施,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实验室应定期检查电路,发现老化等隐患要及时保修更换,新增用电容量应经物业处审批。物业处应加强对实验室用水用电的管理,定期开展实验室用水用电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六条  安全警示标识管理。各实验室应根据本实验室技术安全的性质(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辐射、高压、强磁、压力容器等),在实验室房门、房间内相应位置张贴醒目标识,指向明确到位。实验室的各区域均应张贴逃生指向标识和逃生路线图。

第十七条  安全设施与实验环境管理。

(一)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须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置消防器材(如灭火器、灭火毯、灭火沙、消防栓、防火门、防火闸等),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并加强实验室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切实做好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做好相关记录,确保其完好性。

(二)需要特殊实验环境的实验室,必须在特定环境下进行实验,需要使用有毒物品,气瓶,易燃易爆物等实验器材或化学试剂的实验室,必须在保证实验安全前提下才能开展实验。

(三)新建、改造、扩建实验室时必须将有害物质、有毒气体的处理列入工程计划一并设计、施工,坚持竣工合格验收制度,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同位素室等建设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相关管理部门备案,许可后方能建设。

第四章  实验室技术安全教育和安全检查

第十八条  实验室技术安全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引导师生员工牢固树立“我懂安全、我要安全、我保安全”的思想意识;提高师生员工自我保护和应对实验室突发安全事故的能力;减少和控制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危害和影响。

第十九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结合新生入学教育和新进教职工职业培训,对新生和新进教职工开展实验室安全主题教育;定期组织放射性从业人员的职业培训;负责安全教育工作的指导与检查。

第二十条 二级学院作为实验室技术安全教育主体,应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和实验室具体安全要求,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教育计划,开展对本院师生员工和其他进入实验室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安全知识教育、安全技能教育以及预防教育等,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学生导师要切实加强学生在实验过程中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和监管。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校、院、实验中心(实验室)三级管理的要求,逐级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实行定期检查制度。学校保卫处负责组织对全校各类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各学院和实验室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一旦发现安全隐患即责令整改,不能马上解决的,要确定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和整改负责人;对整改不力者令其关停,直至整改合格。

第五章  实验室技术安全事故处理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发生技术安全事故,学院和实验中心(实验室)应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蔓延,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信息化建设与实验室管理中心、保卫处和后勤资产管理处,重大险情应立即报警。

第二十四条  发生较严重的事故时,学校成立事故调查小组进行调查,理清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和整改、防范措施,并将调查结果报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机构)。学校有关部门依据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涉及的单位和人员,按照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处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宁德师范学院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